公司管治

理事會成員的職權範圍由本會章程規定

章程4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之一切事宜。

章程12

理事會可行使一切本會可行使之權力,以及從事一切本會可從事之行動,惟根據本細則或任何在香港有效之法例,規定必須由本會會員大會行使或從事者除外。雖則如此,上述權力之行使及行動,必須符合該條例所載之任何規例或條文,以及該等規例及規定不得與本會會員大會制訂之規例或規定有任何抵觸,而本會會員大會所制訂之任何規例不得否決理事會己作出之任何行動,一如該等行動在並無制訂該等規例之情況下,已經生效。

章程13

理事會有權聘任及解僱本會之任何顧員,以及訂定彼等之報酬;並且有權購買本會所需之用具、傢俬、小食等,以及支付任何開支。

章程14

為方便妥善處理及管理本會之事務,理事會經常有權制訂、修訂及廢止所需之附例,特別是與下列事項有關之附例﹕-

(a)本會會所或屬於本會之其他地方或有關地方之任何部份之開放時間及停止開放時間;

(b)參加本會任何賽事或活動,以及使用本會場地或用具所需繳付之費用;

(c)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女士會員或訪客參加在本會之處所舉行之任何賽事所需遵守之規則及需繳交之金錢;

(d)讓訪客進入本會場地及享用本會利益;

(e)全時間或局部時間禁止在本會之處所舉行之賽事;

(f)本會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女士會員及訪客彼此之間之行為及與本會的職員之間之行為;

(g)預留本會之處所任何部份作特殊用途;

(h)違反本會附例或本細則中任何規定所需繳交之小額罰款;

(i)通過申請入會人士之申請及革除會員之會籍;及

(J)一切與本會規章有關之其他事項;

惟任何附例均不能與本細則有抵觸,影響或廢止細則中之任何規定。本會會員大會可利用特別決議以擱置任何附例。

章程15

理事會有權增加或減低任何會員、訪客會員及女士會員所需繳交之入會費及其他費用及/或會費,有關數額及方法以理事會認為合適者為準,只要理事會在有意採取上述行動前,必須先給予會員、訪客會員及女士會員三十天通知。

章程16

理事會可採取其認為足夠之行動,通知各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女士會員及訪客有關之附例、修訂或廢止事項。所有生效之附例,對本會所有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女士會員及訪客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另有規定外,有關附例由通知日起生效。

章程17

(1)理事會須保存本會一切實際收支帳目,以及本會之資產和債帳。有關帳目須包括計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帳項,並以該日為截數日期。載有本會之資產及負債撮要之資產負債表須由會長或副會長;司庫連同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每一份資產負債表均須夾附核數師報告。

(2)如果未保存能真實及公正反映本會財務狀況及說明其各項交易之必要簿冊,則不應視作已妥善保存該等簿冊。」

章程23

(1) 理事會須為下列目的保存會議記錄登載在冊﹕

(i)理事會作出之所有委任事宜;

(ii)出席每次理事會及其各個小組委員會會議之理事會成員之姓名;

(iii)本會、理事會及其各個小組委員會所有會議之所有決議及會議記錄;

出席理事會或其各個小組委員會會議之每位理事會成員均須在為此保存之簿冊中簽署姓名。

(2)賬簿須保存於本會之辦事處,或按照該條例之適用法定規定,保存在理事會認為適當之其他地方,並公開予理事會成員查閱。

(3)理事會須不時確定本會帳目、帳冊或當中某部份應否公開予不屬理事會成員之會員查閱及公開之程度、時地、條件或規例。除法規賦予或經理事會或本會會員大會認可者外,各會員(非理事會成員者)概無權查閱本會任何帳目、帳冊或文件。

(4)理事會須不時根據該條例之適用法定規定,促成編制法規所指之收支帳目、資產負債表及報告,並於會員大會上呈報。

章程54

在收到所欠費用及未能清繳所欠費用之書面解釋後,理事會可酌情恢復細則第52條所述之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或女士會員之會籍。

章程58

理事會可在作出查詢或給予通知後,暫停行為有問題之會員、名譽會員、訪客會員或女士會員使用本會會所、本會之設施及享用本會一切權益,為期不超過三個月。雖則如此,有關人士仍須繼續負責繳交每月會費及欠付本會之一切費用。

章程71

在任何三十名會員之書面要求下,理事會可在本細則對上一條規定之 情況下或公司條例第566至568條規定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其任期

姓名

職位

任期

黃德榮先生 會長 1年
羅尚平先生 副會長 1年
黃鎮南先生 義務秘書 1年
李文光先生 義務司庫 1年
陳柏林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陳少棠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陳儉輝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鄺錦強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林健強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陸耀忠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黃振亞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鄔滿海先生 理事會會員 1年

理事會理事選舉機制

選舉及連任機制,包括選民資格標準、候選人提名程序及選舉程序,均依俱樂部章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章程5

(1)理事會應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義務秘書一名及義務司庫一名(彼等為本會常務理事及八名其他特別遴選會員。此等會員及理事須經常居住在香港,由會員在每年之週年會員大會選出。年中所出現之空缺,如經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及適當,可由理事會不時從特別遴選會員中選派人選填補有關空缺。

(2)理事會之競選提名應合符下述規定﹕

(a)最少須在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呈交秘書;提議人必須為特別遴選會員;及

(b)必須由提議人及附議人簽署,並連同侯選人簽署之聲明書,聲明倘若獲選,侯選人願意出任。附議人亦須為持別投票會員。

(3)如無接獲提名,或在第2(a)段所規定限期內所接獲之提名數目不足以組成一個包括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義務秘書或一名義務司庫及另外八名特別遴選會員之理事會,則會議須休會兩星期,以便接獲根據第(2)段規定呈交之提名表格,以填補現有之空缺。儘管第(2)段有所規定,如在休會後之會議仍有空缺未予填補,則獲會議主席指名之即將缷任之會員,其空缺將視作未予填補,而有關會員亦視作己在休會後之會議上獲連選連任。

(4)獲提名出任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或義務司庫之侯選人倘若不獲選,則有資格參加競選為其他之八名會員議席,担任理事會之成員。

章程6

(1)理事會之成員須於本會之週年會員大會退休,惟可根據細則第5條之規定競選連任。

(2)如未能於每一曆年之四月三十日或之前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則理事會之成員毋須於該日退休,而須繼續其任期,直至舉行該年之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3)當理事會之成員如上文所述於週年會員大會退休時,會員可根據細則第5條之規定選舉新理事會,而即將缷任之委員,則可根據有關規定參選。